2014年城市协管信息员考试参考资料

2014-05-15 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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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3、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封闭,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

4、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6、沿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篷帐、挡雨板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宽度不得超过2米。

7、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须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车辆在市区运输货物时,应密封、包扎、苫盖,不得泄漏、抛撒。客运汽车和列车上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到指定地点处理。城市市区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9、临街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档,设置明显标志,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渣土应及时清除。竣工后10日内应清理和平整完毕场地。

10、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负责保持摊位周围的清洁。废弃物按时倒在指定的池站内。

11、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12、对在城市中建设或施工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实行排放处置许可证制度。

13、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或修缮时,产生的渣土和建设垃圾,必须在开工前携带施工执照工程计划任务书,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将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准的时间指定土场消纳处置,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1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5、不洁车辆进入城市市区,须配备保洁工具设备

16、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7、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8、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其附属设施

19、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20、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随便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2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3、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4、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5、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6、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27、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8、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9、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30、单位和职工住宅区内的垃圾、粪便,均由单位自行组织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无力处理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井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3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2、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33、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34、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3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请参加考试的人员认真学习参考资料.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高平人才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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