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金饭碗 2013年山西试水公务员聘任制

2013-04-24 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前不久召开的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传出消息:我省今年将在行政机关中选择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探索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调研试点工作。


  长期以来,公务员职业被人们形象地称为“金饭碗”,受到社会的追捧,由此还衍生出了持续多年“高烧不退”的公务员考试热。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省试水公务员聘任制的消息甫一传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什么要开辟公务员培养选拔的新通道?这种变化会带来怎样的效果?如何确保公务员聘任制设计的科学合理?这一制度可否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推广?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为什么推行公务员聘任制


  其实,公务员聘任制不能算是一项新的制度,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中就对推行这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也并非全国首创,上海、深圳、辽宁、江苏等地数年前已经在全国率先试水,并摸索出了不少经验。


  据省人社厅公务员考录处工作人员介绍,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市场机制,将公务员的身份变成了合同制。也就是说,聘任制公务员将与机关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他们在合同期间,享受公务员编制和相关福利,合同结束后则不再享受编制和福利。


  山西行政学院副院长高健生告诉记者,在沿袭多年的公务员录用制下,公务员的职业身份稳定,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辞退或开除。一方面导致这支队伍缺乏竞争意识、工作活力不足;另一方面,也让公务员职业成了很多人眼中的“金饭碗”,而这正是近年来公务员考试热“高烧不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设计公务员聘任制的初衷,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高健生认为,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后,一方面将激活用人机制,有效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人事制度弊端,客观上也对在职公务员形成一种竞争压力,有助于促进政府效率、转变机关作风。与此同时,也降低了机关的用人成本,因为机关可根据岗位需要从社会上招聘人员,无需层层考试和长期培养,其聘用关系也据聘任合同而定,无后顾之忧。


  “如果实行了聘任制,我也许就不会再首选公务员职业了。”一直计划毕业后考公务员的吉林大学[微博]文学院汾阳籍大四学生田挺说。调查中,记者注意到持这一想法的年轻大学生为数不少。


  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表明,通过聘任制不仅可以从社会上吸收优秀人才,也使那些感到工作不适应或难于发挥才干的公务员可以选择退出。这种不断新陈代谢的状况,有助于减缓公务员与社会其他行业的职业差别,对整个社会转变择业观念,帮助公务员考试热的减压降温是一个很好的促进。


  聘任制是否适合所有公务员


  “今后,公务员聘任制是不是会在整个公务员群体中推广?或者说我们这些现有的公务员会不会在不久的将来也都改成聘任制?”在省城某机关工作的刘旭斌心存疑惑地问记者。


  事实上,《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已就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这表明,聘任制公务员只会在公务员队伍的一部分岗位中推行,而不可能在全体公务员队伍中一律推广。”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曹永胜说,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大职责,如果他们中的所有人都实行了聘任制,实行双向选择,可以随时走人,政府的治理就将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因此对其选拔和管理决不可能完全进行市场化操作。


  高健生认为,既不影响公务员团队和政府部门的整体稳定性,又能注入竞争意识,这才是聘任制应当达到的目的。为此,聘任制只是相对公务员考任制、委任制、选任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务员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只能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小部分,即那些不涉及国家秘密等岗位的专业性较强的或执行性的、辅助性的职位,而不是说公务员的所有岗位都适宜推行。


  据了解,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对全体公务员都实行聘任制。即便在已推行公务员聘任制达数十年之久的英、美等国(这一制度在欧美被称为政府雇员制),政府雇员的人数也只占到公务人员队伍的10%-20%,主要包括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聘任制怎样走得更好


  记者了解到,从上海、深圳、江苏等“探路者”的实践情况看,公务员聘任制的探索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从现行法律规范看,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内容十分简单,事关其具体操作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聘任公务员的条件与程序、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人事争议的仲裁及司法救济等,都缺乏明细而具体的规范。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变,就会影响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其中一些环节和细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由于界定不清、程序不明引发以权谋私等问题。


  而要想让公务员聘任制像预期的那样,在解决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积弊方面能够有所作为,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通过改革将聘任制公务员手中的“饭碗”真正变成“瓷饭碗”,以此增加他们对职业的敬畏感和责任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行之有效的考核来判断公务员是否合格可以续聘就成了关键。为此,有关部门应研究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聘任制公务员淘汰机制、退出机制,否则聘任制就极可能沦为一种形式,涉及到的公务员照样“有进难出”。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必须通过加强管理,确保退出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高健生说,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大力推进聘任制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但一些地方虽然有完善的退出机制却执行不严,从而造成了事实上很少有聘任了的干部职工被清退的情形。所以,在给聘任制公务员设计退出机制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并设法保证执行监督的确实到位,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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